1.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瑞芳區靜安路4段60巷2號為中心,
2.
92地號土地位於北方200公尺、240公尺 處;
3.
96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180公尺、110公尺、120公尺處;97地 號土地位於西北方150公尺處,6筆土地其上均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其使用開發是 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 買人注意。本件標的無三七五租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