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建物現由債務人之子居住使用,屋況正常,但與債權人間有漏水糾紛,仍在訴訟 中,車位是租來的,據債權人陳報稱建物部分牆面有輕微裂紋,無車位,本件標的建物拍 定後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 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 注意。
3.
另標的建物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尚有漏水民事訴訟進行中(即原審為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 647號判決,經債務人不服上訴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3號審理中尚未裁判),倘本件確 有漏水及應負擔修繕或損害賠償等情事,請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不得以此主 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劃(民國62年9月14日)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 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 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