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94年6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石螺潭段77-1地號 (現為石螺段1226地號)土地為雜樹林。嗣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履勘時,1226 地號土地上有三座墳墓及雜草。債權人之代理人亦稱標的物上佈滿雜草、樹林 及有三座墳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 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拍賣土地上有墳墓,墳墓占用土地權源不明。墳墓不 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