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查封時,建物有增建,屋內尚有傢俱等物。據債權人代 理人在場稱,該屋目前無人居住,債務人已將鑰匙交付債權人,並同意屋內之傢俱等物由債權 人處理。又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7日具狀陳報,拍賣標的現由共有人紘達開發有限公司占有 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844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 載,本建物總面積135.21平方公尺,其中第二層雨遮面積1.51平方公尺使用鄰地保萣段993-5地 號。如無合法坐落權源,上開使用鄰地部分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無公告應買程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