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62地號土地為三角形土地,種植 稻田,433地號土地為稻田,197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水溝,87地號為 小宮廟,部分為雜草。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及作物不在拍賣範 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 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3.
本件標的土地上種植有稻米等農作物,收穫權人對上揭地上農作物仍保有 收取權,又標的土地為道路、農作物及宮廟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 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 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 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 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定,請逕洽各主管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事由請求撤銷拍定。
13.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