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有二棟建物(門牌號碼為中華路74巷3號及 74巷3之1號)座落其上,部分土地為空地,另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兄表示建物目前係堆放雜物, 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除本件標的建物外,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 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 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 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 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 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 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 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0.
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本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