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共有人間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上現部分面積有數棟第三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包含其中一棟門牌號碼:屏東縣恆春鎮埔頂路571號),部分面積為雜樹林,另有部分面積為空地。
2.
上開數棟第三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包含其中一棟門牌號碼:屏東縣恆春鎮埔頂路571號)及雜樹林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國家公園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與開發規定請自行查明)
7.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