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為債務人自住使用,無車位,現況為一般住家,天花板滲水,經檢視一 樓有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
3.
三樓均有增建。一樓前為晒衣場,三 樓為空地,有屋突及水塔。
4.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本件查封標的物第22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 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10.
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 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