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僅拍賣建物,未拍賣土地,其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不 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現無人使用,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執行 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編號
3.
2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 不點交,共用部分不點交。
7.
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座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占用土地法律關係 不明,請拍定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並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 之風險。
8.
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