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建物所在大樓為鋼筋混凝土造之13層樓大樓,屋齡3年,無設置管理室,拍賣建物位於 12樓為樓中樓2層之格局,樓上露台雨遮為增建部分,屋況佳,執行人員目視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火災受損情形,有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無從判斷,據不願具名之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員工稱拍賣建物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張正當占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 點交之情形,則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另據本件建物謄本上未註記有停車位,債權人亦陳報建物 未配有車位,此部分本院不負擔保責任,拍定後縱有車位,車位部分亦不點交,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查證。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 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提及,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 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 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 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2.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