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於查封未進入建物查看,無法確認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等情形,惟社區總幹事到場稱無聽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另債權人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 住使用,若無其他特殊情形,拍定後點交之,惟如拍定後有第三人主張並提出證據釋明於查封前即已占有使 用本件拍賣建物,則依法仍不得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 項。」請應買人注意。
9.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 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10.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 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 以供法院即時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