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為雜木林、不臨路。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3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標1或標2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法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法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7.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據地政事務所函稱: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