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由警察陪同鑑價公司人員入內,查封之建物似已搬遷,遺留些許物品。據管理員稱: 有汽車車位,屬機械停車位編號17號;機車停車位78號,目前均無停放。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拍定後僅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本件係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 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有無積欠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應 買人應自行查證,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住戶之約定定之,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上開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 範圍內。
8.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若經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 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