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3年9月6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西埔二街110巷建物與未辦保存登記之鐵皮廠房坐落其上,兩棟建物未相連,編號1建物
4.
二樓前後方及一樓雨遮均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編號
6.
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之基地,土地上另有一棟無門牌之鐵皮建物做倉庫使用,有獨立出入口,編號
7.
2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
9.
2建物坐落基地,編號1建物為兩層樓高之透天農舍,建物旁及前後均有增建,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11.
2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鐵皮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鐵皮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僅編號
12.
2建物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1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17.
編號1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公司及法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須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亦須提出無自用農舍相關證明文件,請參考備註十。六、本件拍賣之編號1土地,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亦須提出無自用農舍相關證明文件,請參考備註十。
18.
重劃區內耕地出賣,毗連耕地之現耕地所有權人就其相鄰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購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
21.
現耕農地照片。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22.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23.
拍賣之建物係自用農舍,土地及建物須移轉登記予同一人所有,且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24.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者,始得應買。投標人應於投標時須檢附置入標袋內或於開標前、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25.
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均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
26.
編號1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27.
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
28.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位於媽廟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2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十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狀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3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3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3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