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4年4月2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2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145巷18弄2號及8號門前之空地,現作為停車場使用,占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玖拾參萬捌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