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物於113年6月間查封時據大樓管理員稱目前租客已搬走,建物無人居住,為空屋。現則由第 三人承租,每月租金新台幣25,000元,期限自113年9月1日起起至114年9月1日止,有欠繳管理 費情形,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 任。惟此租賃關係因違反查封效力,拍定後建物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 得不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第三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 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 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