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查封時,據債權人陳稱為空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8.
本件建物以及座落土地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 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 抽籤定之。』,故拍定後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勘估標的據債權人表示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 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