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建號建物據債務人之女謝OO稱,目前係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因本件係拍賣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故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僅拍賣建物,基 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3.
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6月30日函覆本件標的非屬建築法違建取締範疇,又依台北市 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11年7月5日函覆,該建物於河川整治前即已存在之既有違建,有關該建 物部分占用本處經管之市有土地,依「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作業要點」規定,以 按期追收繳納使用補償金方式處理本占用案。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建物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