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2038建號據建物共有人林家軍在場稱,目前由其與家屬居住使用,債務人未 居住於此,並陳稱屋內有些許漏水,牆壁有壁癌及裂痕情形;另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61地 號部分為前開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為前開建物後方防火巷、大樓樓梯、周圍走道及空地,並 延伸至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8巷7弄之道路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原屬第三種住 宅區)。
2.
2038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260418 59號函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調閱83年度航照圖遭建物遮蔽難以消滅,復經現場勘查,現況 材質非屬新穎,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 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