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738地號土地為臺北市文山區景美街120號建物及景文街163巷 7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之基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 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 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 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 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 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