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2月1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警局函復稱:「經詢問在場人(即債務人姐姐),其表示1樓為空屋,2樓租給他人做倉庫使用,3樓為債務人、共有人及家屬使用,4樓為自用倉庫」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在拍賣範圍內,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
111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
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