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房屋為木石磚造房屋,係依據債權人指封及在場共有人指出而予以測量查封。據在場共有 人稱,拍賣房屋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 拍賣債務人共有房屋之應有部分,房屋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 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其且占用彰化市 安溪段
3.
108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其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此部分應由拍定人 自理並負擔其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評估注意。另本院係依債權人指封,就稅籍資料形式內 容囑請地政機關測量拍賣房屋,惟如有相關人對實際權利狀況有所爭執,其情形及風險應由拍 定人自理負擔。
4.
除拍定人為房屋共有人外,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房屋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拍賣房屋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房屋共 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