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137地號土地上有門 牌號碼深坑區北深路三段124號建物左側之鐵皮屋坐落其上;156地號及157地號 土地則係位於門牌號碼深坑區北深路三段124號建物西北方約51公尺之雜木林, 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上無建物坐落。上開鐵皮屋之占有人及占有權源均不 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3.
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 明,且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 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4.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 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137地號土地為住宅區,
6.
157地號土地為保 護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 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 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 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0.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 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 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