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4.30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801號土地部分為空地、車道、農 作、部分為新竹縣新埔鎮義民路二段153巷50弄35號房屋占用;921號土地為道 路、疑似有部分水稻田占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農作及房屋非屬本 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 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9.
據921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 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等語,拍定人不得以將來複丈結果與本 次所載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其他賠償。 六、優先承買權:
10.
801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11.
農作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 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 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 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 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 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12.
本件801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因全部不動產合 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 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 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