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稱,第164地號土地為大溪區員東 路485巷326弄60之1號房屋旁之雜草地,據債權人查報,該地現有有種植作物, 且部分為道路用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 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8.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