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177地號土地部分為辛亥路4段108巷14號左側建物坐落,部分為3號建物坐落及110號建物後方空地;177─1地號土地其上為辛亥路4段108巷14號、6號、8號、12號及14號左側建物坐落。惟上開建物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但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
6.
分別標價,分標別甲至丙依序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