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04年3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場,在場之債務人之母稱本件拍賣建物係由 債務人自住,3樓有增建樓層;嗣本院於114年2月17日赴現場調查時,在場之人即債務人前妻許 ○如稱建物由其居住,3樓有增建樓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