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田地,種植山茼蒿、白菜,其上有一工寮、一座墳墓坐落。又依鑑價報告記載,土地有 二座墳墓坐落,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土地上之作物, 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 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土地之作物不在拍賣之範圍內,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上 之地上物及建物、墳墓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地上物及建物、墳墓占有使用 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 定後不點交。
8.
土地法第107條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 承典之權。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 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 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 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0.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2.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 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13.
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六、其他事項:
14.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5.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16.
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 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 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