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5地號為道路用地,部分上有第三人鐵皮建築、155─1地號位於通往高雄市小港區孔宅街44號建物之小巷、15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小港區孔宅街44號建物坐落、157─1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木地。另依前案(112年司執字29963號)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呈長方形及不規則形,所在區域主要聯絡道路為30米高鳳路,區域交通運輸條件普通,其中編號
3.
2土地現況為既成道路、編號3土地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編號4土地為雜樹林。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編號3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編號3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惟主張優先承購權者需提出為建物所有權人、建物坐落土地之地號及建物就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又如建物所有權人就該地號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標的,請投標人注意。
11.
3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編號4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