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2‧4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777地號在裕民路185巷36弄2號旁鐵皮增建;另據鑑價報告指出,土地上有鋼骨造倉庫坐落,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無現實占有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6.
依新北市土城區公所函文,該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依新北市政府函文,該土地無徵收公告註記,未曾接獲協議價購,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依新北市政府板橋地政事務所函文,該土地非屬耕地或重劃區耕地。
7.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該地號為70使字第1016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564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六、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建物所有人應提出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其租地建物之相關文件),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土地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9.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