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現由其與父母居住使用,平面車位為B 2-122號,管理費約3500元左右,另據債權人之代理人於114年4月9日具狀稱現由債務人及其父 親自住使用,嗣本院於114年5月14日現場履勘時,無人應門。經詢問管理員,其表示管理費每 期3475元,目前沒有欠繳紀錄,在B2有平面汽機車位,編號為B2-122;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