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蔡○諺即債務人姪子在場稱房屋目前由債務人及其 妻子居住使用,未支付房租,須由隔壁1之1號旁的樓梯上樓,無獨立出入口。債務人弟媳表示1 之2號亦有樓梯,但目前已封住,經檢視1之2號的樓梯口設有鐵門,門口置放許多雜物。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529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