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39─16地號土地現為道路供通行使用;439─207地號土地為空地,為鄰文化南路125巷2號建物右側之防火巷;441地號土地為道路供通行使用;441─81地號土地為道路或空地需鑑界始能得知。債權人代理人稱439─
3.
441─81地號土地供公眾通行使用;439─207地號土地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均無出租、出借情事。
4.
411─81地號土地僅就債務人持分執行;除439─207地號土地拍定後點交外,其餘部分因為供通行使用之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6.
441─81地號土地均為長條形;439─207地號土地為三角形,地勢皆平坦;439─16地號土地臨接約12米寬文化南路及6米寬文化南路138巷;439─207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由鄰地;
7.
441─81地號土地臨接約6米寬文化南路81巷。
9.
441─8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