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00─5地號土地為雜草及空地,鄰近地號之建物是否占有土地應鑑界始能得知;鑑價報告記載土地不臨路。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所使用,無分管契約。
3.
本件分2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公司指定。
5.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如拍定後經鑑界土地確有遭占用之部分,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