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2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之前由債務人本人居住,113年1月後暫住妹妹 家,目前本標的無人居住,格局是2房1廳一衛1廚,無汽車停車位,有機車停車位編號B3 -60號,之前是用抽的,現在是專屬使用,債權人陳報疑似約定分管但詳細情況不明。債 務人表示本標的並無出租他人,債務人表示921地震後本標的社區曾貼黃單,但修復後黃 單已拆除,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 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 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 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 本院陳報。地震部分已有債務人自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