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之友人在場,稱該屋已由第三人高秋水承租,租期 由114年2月15日至118年1月14日,並有房屋契約及公證書,依鑑定報告,土地屬第3之1種住宅 區,屋齡約24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依鑑價報告記載,551地號為第3之1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