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1834地號土地上為巷道,其餘三筆土地尚有建物及鐵皮車庫共用坐落於共用,門牌號碼為北勢163號。
4.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四筆土地相連,除1834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交通用地外,其餘標的皆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現況有鐵皮建物坐落。
5.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6.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 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 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9.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但是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10.
除1834地號土地外之三筆土地,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 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 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 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若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2.
本件1834地號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 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16.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乙種建築用地
18.
,該筆土地之使用 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 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 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1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2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2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 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24.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9月16日下午3時30分行第一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 1至4號標匭內。正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