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 員稱594地號土地位於和平路188巷16號至8號,為巷內通道;607地號土地位於 和平路188巷26號路口至16號建物門口,範圍約在水溝蓋至右側電線桿外,為巷 內通道。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
4.
607地號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 別:(空白)。依蘆洲區公所回函: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 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本件土地係71使字第359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 100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請買受人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 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 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 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 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 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6.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 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 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 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