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3.
2土地有編號1至3建物坐落, 前開建物現做為鐵工廠使用,建物二樓部分有壁癌(油漆脫落)及漏水情形。債權人稱前開建 物係被繼承人蔡楊○○於生前出租予汪○○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8.
2土地分別為彰化都市計畫住宅區、道路用地,有關土地位 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10.
3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編 號3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25-4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編號
11.
3建 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以抽籤定之。
12.
本件土地、建物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