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9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3段
3.
56號建物占用,及東、北、西側有鐵皮增建部分占用,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
4.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4月18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749776號函覆,本件拍賣標的90地號土地係71使字第1022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1568號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賣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又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