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經本院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弟弟(建物共有人)居住使用,目視 無增建,建物內房間有木板夾層,用以堆放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建物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 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 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8.
本trial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本件係拍賣區分所有建物之應有部分,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第6項規定,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出賣時,其基地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利。如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
9.
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上列第五項)應優先於無專有部分之基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上列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