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113年6月11日履勘筆錄所載,拍賣標的148建號建物原為共有人自行居住使用,惟現 無人居住,未出租、出借予他人,亦無配賦停車位;另經地政機關測量後確認系爭建物無增建 等違建情事。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三種住 宅區。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8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39551號函覆, 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3年8月26日北市警中正一分 刑字第1133040880號函覆,查無該址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8月 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6006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 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 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故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