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第三人鍾O元在場稱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其為建物共有人之一。建物 前陽台外推,目視無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 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 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於本件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一併買受本件土地及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