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5月1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844地號土地上為空地、道路。部分面積上有門牌竹南鎮山佳里山佳 46號磚造建物占有及鐵皮建物占有(無門牌)。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 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 解決。
2.
本件拍賣之844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7.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 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 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8.
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11.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 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 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