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60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銀河路87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西南方約24公尺處之雜木林;
3.
365地號為相鄰土地,為於系爭建物西方約72公尺處之雜木林。以上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
4.
本件拍賣標的36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6.
365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屬土地法規定之「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如上載,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其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12.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