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6月1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 界稱:查封之1378地號土地上為鐵造棚架及種植景觀作物。惟實際情形,投標 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6.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 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 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7.
如有耕地承 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8.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 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2.
如就優先 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 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