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現為雜樹林。據債權人代理人在 場稱無人管理。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具狀陳報,土地為雜樹林。又 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屬都市計畫外,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不臨 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 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 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 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 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