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建物無門牌(坐落龍潭區中原路二段660號旁),現作為張師傅小吃店使用中,在場第三人謝○ ○表示由其承租,惟僅口頭約定,月租金一萬元,租賃期間不清楚,惟謝○○嗣後又具狀表示 本建物為其所建,說詞顯有矛盾,本院認定租賃關係不存在,故拍定後點交。另本建物坐落之 土地(桃園市龍潭區中原段1232地號)非債務人所有,本建物之占有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6.
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