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3年8月9日至現場測量查封,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在場人陳○怡 表示房屋現由其姐姐陳○安一家居住,屋內有2個房間。後經三樓住戶蕭○遠具狀陳報本件4樓 房屋現由其占有使用中。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 隊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3樓頂);違建處理項目:新違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