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113年8月9日至現場測量查封,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在場人陳○怡 表示房屋現由其姐姐陳○安一家居住,屋內有2個房間。後經三樓住戶蕭○遠具狀陳報本件4樓 房屋現由其占有使用中。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 隊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3樓頂);違建處理項目:新違章建 築;違建處理情形: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 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購買法拍房屋均存在一定風險, 且沒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投標人若有疑義或不願承受風險,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 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 意。
4.
本件建物經函詢相關單位,均查無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 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 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 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 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 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 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相關函查資訊及不動產鑑定報告內容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 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 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 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 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