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之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本件標的3081建號係夾層為增建,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施工中或新建造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4.
本院於查封時,債務人表示本件標的係自己居住,拍定後點交。
5.
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2950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B4-19,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本院 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 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他標縱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10.
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 另未發現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為住宅區。惟因調查限 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 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 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 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 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4.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 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 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 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5.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 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 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6.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 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